关键词: 全国招教
教育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必记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2.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第九条 【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5.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6.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7.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8.第二十七条 【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9.第三十五条 【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0.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第七条 【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第二十条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5.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6.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二十七条 【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及职称】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8.第三十一条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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